安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安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政文〔2016〕59号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安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9日
安阳师范学院
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高级别科研项目申报质量,提高省级、国家级项目中标率,特设立安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培育基金。
第二条科研培育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研究周期为两年。
第三条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须由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四条培育项目申请人应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学院(部、中心等)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真实。
第五条科研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各学院(部、中心等)统一报送的申请材料。科研处负责培育基金项目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审核。
第六条培育项目的评审由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
第七条科研培育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每年获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0项,其中,重点项目不超过10项,一般项目不超过30项。重点项目每项资助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一般项目每项资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培育项目和培育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鼓励培育基金项目原始创新,但预定目标、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条培育基金项目结项要求:
(一)重点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批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并获经费资助;
2.发表2篇SCI或EI或CSSCI收录的专业论文;
3.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项;
4.向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交调研报告或决策建议并被采纳或有领导批示。
(二)一般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批1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
2.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申请国家专利1项;
4.向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交调研报告或决策建议并被采纳或有领导批示。
第十一条培育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确因各种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中止该项目,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限制其下一年度申报此类项目。
第十三条培育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支出按照《安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发〔2016〕1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院政〔2006〕119号)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