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成果

我院宋汉林教授应邀参加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
时间:2024-04-15 作者: 来源: 点击:[]

4月13日至4月14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承办,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哈尔滨成功举办。我院宋汉林教授应邀参加本次学术年会。

本次学术年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法学及民事诉讼实践法学体系构建”为主题,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重要指示,有利于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创新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本次学术年会分为开幕式、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主旨发言、专题研讨、分议题平行研讨和总结与闭幕六个主要阶段。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广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永志,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樊忠诚,黑龙江大学校长、教授王敬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二级高级法官毛立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徐全兵等领导出席了学术年会。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近400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我院宋汉林教授提交的论文《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之确定》入选年会论文集,并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分议题平行研讨阶段作了会议发言,宋汉林教授认为,从“绿孔雀案”等典型案例的争议点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确定,需适度平衡抽象表达与多样司法、重大风险与模糊证据、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临时诉请与永久执行、损害性填补与惩罚性赔偿等冲突。法院应作为重大风险的唯一认定主体;法院应在自由裁量基础上,就完全排除、部分排除及替代赔偿三种预防形态,分别实施永久性、附条件及替代性禁令三种不同禁令,以实现永久禁止功能;应赋予原告就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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